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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基準法





勞動基準法 評價



網友滿意度:



看書是一個最快增加"經驗"和"想法"的方式

你想過的、不曾想過的,

都有各式各樣的人把不一樣的體驗分享給大家

這也是我為什麼這麼喜歡讀書的原因~

但是讀書真的不能挑食,偶爾各式各樣的書

都要稍微看一下,才不會說在些關鍵時刻

缺了判斷的依據或概念>_
像是這次看了覺得很有收穫的

勞動基準法

就會是我想推薦給大家的書~

不知道就偏好而言看官喜不喜歡呢?

畢竟也要有愛才能把書看下去嘛!XD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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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訊息描述:















  • 《勞動基準法》



    將勞動基準法此一法規,以簡易白話的方式,逐條說明其意義,並輔以實例說明,以利讀者盡快了解相關法條內容。

    雇主為了企業的經營,有滿腹的苦水,而勞工身為經濟上的弱者,也有一身的委屈。勞動基準法則是在這種考量之下,提供了勞資雙方一個協調的基礎。本書收錄105年最新修正之相關法規,逐條釋義,為有勞資困惑的讀者提供了最佳的認識平台。

















    • 作者介紹







      陳旻沂

      現任:

      自81年7月執業律師迄今

      高雄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委員

      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國家賠償事件審議委員會委員

     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兼任講師

      高雄大學兼任講師

      學歷:

     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士

     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碩士

      經歷:

      高雄縣(市)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

      高雄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

      著作:

      《青少年法律問題》

      《勞動基準法》

      《車禍糾紛DIY》

      校訂:

      《刑事案件之開運招財方法巧辯》

















    勞動基準法-目錄導覽說明





    • 導言

      第一章總則

      第二章勞動契約

      第三章工資

      第四章工作時間、休息、休假

      第五章童工、女工

      第六章退休

      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

      第八章技術生

      第九章工作規則

      第十章監督與檢查

      第十一章罰則

      第十二章附則

      附錄: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





















    雇主為了企業的經營,有滿腹的苦水,而勞工身為經濟上的弱者,也有一身的委屈;如何協調兩者的關係,一直是大家努力的方向。

    勞動基準法提供了一個協調的基礎、一個基本的遊戲規則,而本書則嘗試用最原始的方式──逐條文一一介紹,並盡量蒐集相關的法令及行政、司法機關的見解,以提供一個瞭解這個遊戲規則的管道。由於作者學經歷之不足,錯誤疏漏之處,在所難免,尤其本書初稿完成之後,又逢部分條文之修正增訂,本書雖已就該部分條文予以納入介紹,但與其他條文之介紹間若有不甚連貫之處,尚祈各位讀者諒察並惠賜指教。

    此外,衷心感謝書泉出版社提供的出版機會及編輯人員的辛勞,並感謝學弟黃維琛之協助、摯友張寧、張澤平及侯永福等律師之大力指正,以及湯金全律師於為民喉舌、監督問政之百忙中猶能多加指導並惠賜序文。

    最後,亦要特別感謝愛妻倩玲於吾為文期間之容忍支持,以及愛犬「小不點」之膝下承歡,才能使本書得以順利完成。而本書若有些許得肯定之處,則更要再度歸功於上述幕後人員的諸多協助。



    陳旻沂

















    第30條(工作時間)

   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,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,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。

   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,雇主經工會同意,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,經勞資會議同意後,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,分配於其他工作日。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,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。

   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,雇主經工會同意,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,經勞資會議同意後,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。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,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。

    前二項規定,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。

   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,並保存五年。

    前項出勤紀錄,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。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,雇主不得拒絕。

   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,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。

   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,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,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,在一小時範圍內,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。

    解說



    工作時間的長短,攸關雇主的經營型態(各行各業對於工作時間的需求不同)和成本、勞工的身體健康及生活品質,因此如何尋求平衡點,一直是爭論不休之難題,此可由立法沿革而得知:本條文一開始是規定每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,但為因應社會之變遷及各行業之需要,先於85年12月27日增訂公布第30條之1及第84條之1等條文,嗣於87年5月13日又修正公布第30條之1條文,再於89年6月28日修正公布第30條條文規定為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4小時,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。直到104年6月3日才又修正公布第30條條文,規定每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,而成為全面週休二日之工作型態。



    又關於出勤紀錄,因攸關加班費之請求,故於104年6月3日修正為應保存5年(原規定1年,為配合請求權時效期間,故修正為5年),且應逐日記載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(此原係施行細則第21條之規定,今提昇法律層次之效力而至本法中規定)。再者,為使勞工明確計算並作為請求之依據,故新增規定勞工得申請發給出勤紀錄之副本或影本,雇主不得拒絕。









    語言:中文繁體
    規格:平裝
    分級:普級
    開數:21*14
    頁數:288

    出版地:台灣













    商品訊息簡述:








    • 作者:陳旻沂

      追蹤











    • 出版社:書泉

      出版社追蹤

      功能說明





    • 出版日:2016/9/25








    • ISBN:9789864510627




    • 語言:中文繁體




    • 適讀年齡:全齡適讀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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